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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東設計院訴都設公司等侵害工程設計圖作品著作權——案例分析

2023-12-19 1513 0

 導語:本案是一起因員工離職引發(fā)的工程設計圖著作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其中涉及特殊職務作品與法人作品的區(qū)別、工程設計圖作品的著作權侵權判定等問題,二審在判決中均予以回應,為同類案件的審理提供了指引。

案情介紹
原審原告華東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東設計院)是涉案武漢光谷希爾頓酒店項目的設計單位。原審被告凌某某(該酒店項目的設計總負責人)、徐某原為華東設計院員工,兩人后就職于上海都設營造建筑設計事務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都設公司)。華東設計院認為,都設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都設設計”、官網(wǎng)以及凌某某在微信公眾號“材料在線”中未經(jīng)授權使用了華東設計院享有著作權的工程設計圖和建筑作品圖片,侵害了華東設計院的署名權、發(fā)表權、復制權和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都設公司、凌某某、徐某將“武漢光谷希爾頓酒店”項目作為都設公司的過往業(yè)績進行引人誤解的宣傳,為其承接工程項目提供便利,構成不正當競爭。華東設計院據(jù)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都設公司、凌某某、徐某立即停止侵害華東設計院著作權的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發(fā)表公開聲明,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jīng)濟損失3,000,000元及合理費用214,500元。
 
原審被告都設公司、凌某某、徐某共同辯稱,不認可原告是涉案工程設計圖、建筑作品、手繪圖的著作權人;即使原告享有著作權,由于工程設計圖是特殊職務作品,原告對其不享有署名權;對建筑物拍照、臨摹屬于合理使用,且被告使用的圖片未對建筑物整體進行再現(xiàn),故不構成侵權;被告在宣傳時明確了涉案項目是凌某某、徐某在原告處工作時參與的項目,相關宣傳內(nèi)容不存在虛假之處,不會導致公眾誤認。
 
6-2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工程設計圖系特殊職務作品,署名權由作者享有,故對華東設計院關于署名權的主張不予支持。由于被控侵權圖紙與華東設計院作品描述對象的同一性及表達的有限性,兩者大框架存在相似之處,但被控侵權圖紙上的細部線條或簡化或增加或改變,均無法完整再現(xiàn)華東設計院作品的科學之美,故被告使用的圖紙不構成對華東設計院涉案工程設計圖的著作權侵權。但都設公司的系列宣傳容易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判令都設公司立即停止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其網(wǎng)站及微信公眾號上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賠償華東設計院經(jīng)濟損失500,000元及合理費用114,500元,并駁回華東設計院的其余訴訟請求。華東設計院、都設公司不服,均向上海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上訴。
 
上海知識產(chǎn)權法院二審認為,涉案工程設計圖在點、線、面以及幾何圖形安排上的科學之美由具體設計師完成,屬于特殊職務作品,而非法人作品。被控侵權圖紙中有12幅與涉案權利工程設計圖構成實質(zhì)性相似,侵害了華東設計院對其享有的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鑒于二審審理期間,都設公司被控侵權文章、圖片均已刪除,華東設計院撤回相應上訴請求,一審關于著作權侵權部分雖適用法律有誤,但并未影響最終判決結(jié)果,二審予以維持。一審關于反不正當競爭部分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予以維持。因此,法院對華東設計院和都設公司提起的上訴,均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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