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8月5日,某設計公司創(chuàng)作完成“圓夢舞曲”作品,并于2020年3月16日向廣州市版權協(xié)會備案登記。該作品為女裝太陽裙的三個圖片,包含設計手稿圖、效果圖、成衣圖。4月2日,某設計公司在其天貓網(wǎng)店發(fā)布“圓夢舞曲”服裝銷售信息。5月30日,某服飾公司在其淘寶網(wǎng)店開始銷售其生產(chǎn)的涉案侵權服裝。7月1日,某設計公司在該網(wǎng)店購買了1件涉案侵權服裝,遂訴至法院。
裁判說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具有獨創(chuàng)性、藝術性、實用性、可復制性,且藝術性與實用性能夠分離的實用藝術品,可以認定為實用藝術作品,受著作權法的保護。本案中,“圓夢舞曲”服裝系某設計公司獨立完成,該服裝采用太陽裙版型結合黑白波點圖案,正面拼接方式采用直線型斜向拼接,背面拼接方式采用直線型豎向拼接,色彩拼接采用對比色彩的拼接,其獨特的拼排組合,均體現(xiàn)出作者個性化的選擇、設計、布局等創(chuàng)造性勞動,體現(xiàn)了一定的設計理念和美感,該服裝具有審美意義,具備美術作品的藝術創(chuàng)作高度。改動該服裝的黑白波點圖案、太陽裙版型、直線型拼接等設計,其作為保護身體、調(diào)節(jié)體溫、適應身體活動的實用功能并不會受到影響,該服裝的實用功能與藝術美感能夠進行分離并獨立存在。故,某設計公司服裝作為兼具實用功能和審美意義的立體造型藝術作品,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
某服飾公司被訴侵權服裝最早的訂單創(chuàng)建時間晚于某設計公司“圓夢舞曲”服裝發(fā)布時間,某服飾公司作為服裝的經(jīng)營者,其能夠從公開途徑接觸到有關該美術作品的相關信息。對于兼具實用功能和藝術美感的美術作品,著作權法僅保護其藝術美感,而不保護其實用功能。判斷某設計公司的作品“圓夢舞曲”服裝與某服飾公司的被訴侵權服裝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時,應從藝術性方面進行比較。將作品“圓夢舞曲”服裝與被訴侵權服裝進行比對。二者相似之處在于:兩者均是短袖連衣裙,裙子左袖及正面上身左半部分為白底黑色波點圖案,其余為黑底白色波點圖案,正面拼接方式采用直線型斜向拼接,背面拼接方式采用直線型豎向拼接,色彩拼接采用對比色彩的拼接。均有腰帶裝飾,整體呈現(xiàn)的風格近似。上述相似部分主要體現(xiàn)在藝術方面。不同之處主要在于波點圖案、腰帶扣、領口花邊、衣袖,上述不同僅在局部細節(jié)上有差別,對整體視覺效果并無影響,不會使二者產(chǎn)生明顯差異。這種實質性相似的表達部分系“圓夢舞曲”服裝的獨創(chuàng)性部分且并不來源于公有領域。故某服飾公司的被訴侵權服裝與某設計公司的作品“圓夢舞曲”服裝構成實質性近似。在未經(jīng)合法授權及合法許可的情況下,某服飾公司生產(chǎn)、銷售被訴侵權商品侵犯了某設計公司對前述美術作品享有的著作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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